“臣等,遵命!”
第031章 春秋决狱
郑玄入主蓟国太学坛,不啻一记晴天大霹雳。震动天下,影响深远。
先前,陈寔六子之中,元方季方,同为博士祭酒,余下四子各为太学博士。四少师转入王子馆后,便由陈纪等人共管太学坛。然无论从学识、声望等,诸多方面,尚无法与四少师比肩。今有大儒郑玄携门内千余弟子入学坛。
众人皆心悦诚服,亦长出一口浊气。
《郑学》随之风靡。
除百万言的《郑学》,郑玄更大的贡献,源自“引经注律”。即用“儒家思想去解释法律”。
礼法和道义,孰高孰低。上升到理论高度,称之为“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之称谓,最早见于《后汉书·应劭传》:“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一言蔽之。春秋决狱,乃是针对“无法可依”,或“虽依法但有悖于道义伦常”的特殊案件,依据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尤其以“《春秋》大义”来决断的断案方式。
前有“缑玉免死”,今有“赵娥免罪”。皆源自“春秋决狱”。
核心有二:
其一,论心定罪。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言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亦有:“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究其意,一是“本其事”,二是“原其志”。“事”,指犯罪事实;“志,意也,从心。”指行为人的犯罪缘由及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类后世“主观故意”。
其二,出礼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