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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国公[校对版] 木允锋 1253 字 2022-10-23

他要是拒绝的话,杨庆肯定就不会再支援朝鲜了,说到底支援朝鲜对大明又没多少实际的好处。

他很爽快地出卖了国家。

他代表他爹以朝鲜王国继承人身份和帝国银行签署协议,以关税和盐税为抵押,贷款两百万两白银,分期三十年,加上利滚利估计要还至少五百万。而且这些银子除了少部分由他带回去支付军饷俸禄之类外,剩下全都在大明用于采购粮食和军火,但朝鲜未来在仁川设立的海关和盐政就由帝国银行派员接管,直到把这些银子扣出来为止。另外釜山港五十年租期出租给杨庆与郑芝龙合伙的北洋公司,但后者预付二十年租金,十万两白银。帝国银行获准在朝鲜开设银行,北洋公司获得朝鲜的探矿开采权,这个也是十万,开采收益六四开,四成给朝鲜国王,两个公司的雇员及其他进入朝鲜的大明商人在朝鲜享有治外法权……

“这是什么?”

郑芝龙疑惑地看着这个新名词。

“就是李家无权处置咱们的人,哪怕咱们的人在朝鲜犯法,他们也没有权力处罚,必须把人移交咱们。”

杨庆说道。

“呃,这就叫治外法权?”

郑芝龙愕然道:“那咱们一直就是如此啊!”

事实上没这么简单。

明初朝鲜对大明那是战战兢兢就跟伺候一头霸王龙般,甚至朱元璋都故意找茬,嫌人家上表写得不好逼朝鲜派世子亲自押送起草表文的大臣到南京谢罪,然后把这个倒霉家伙流放云南。用李成桂自己的话说:帝以兵甲众多,政刑严峻,遂有天下。然以杀戮过当,元勋硕辅多不保全。而乃屡责我小邦,诛求无厌。今又责我以非罪,而胁我以动兵,是何异恐吓小儿哉?

这种情况下朝鲜哪敢为这种小事撩拨朱元璋?

但后期就不好说了。

至少他们自己根据大明律改的法律中有彼国人犯罪,同样依律处置的条文。

不过双方往来除了朝贡以外,也就是陆上的互市,而这种互市是太监主持的,就算有犯罪也是大明自己处置了,而海上岛屿走私是严禁。期间主要是明朝渔船被风吹过去,这种情况朝鲜是以礼相待,甚至朝鲜国王明确命令就是一条狗也得喂好,但后期走私商和倭寇合伙后,就不是这么以礼相待了。别说那些真正登陆杀人放火的假渔民,就是真漂过去的渔民也有被地方官利于以倭寇邀功而杀死的,明朝方面对这种事情也不是很在意,毕竟沿海渔民走私商倭寇合伙也是大明一直头疼的问题。

在隆庆开关以后双方的理论上依然没有固定海上贸易,但实际上朝鲜船到登莱太仓贸易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