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公议其罪。曹党,众口一词。皆言,当治诸国相,阿党之罪: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太师以为如何?”董侯当有此问。
“老臣,附议。”王太师肃容下拜。
闻此言,殿中曹党,无不欣喜若狂。王太师,终归弃车保帅。不得不割肉止损。
“众卿以为如何?”董侯又问。
“臣等,附议。”百官同声。
“如此,便定阿党之罪。七国相,免官削爵,不得仕宦。”董侯正欲定罪。
不料忽听不其侯伏完,高声奏报:“启禀陛下,徐州四相,欲‘金作赎刑’。”
此言一出,百官哗然。
所谓“赎刑”,便是以财物赎罪。此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疏曰:“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
历代皆有赎刑,却不尽相同。大体而言,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赎。赎金多寡,皆有明文规定。赎罪财物,上古用铜,前汉用金,今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铜。唐、宋沿隋制。元用钞,明清用铜钱。
诚然。历朝历代,皆可用钱。
司马迁《报任安书》中自言:“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身受宫刑。可见赎刑,得益者,多为勋贵高官,并豪强世家子。
再深思。时太史公,若有人相助,补足罚铜,便可抵罪。故太史公亦在《报任安书》中慨叹:“交游莫救,左右亲近不为一言。”
言归正传。
话说,史上北伐三杰,大败而归。便各自罚铜抵罪,贬为庶人。